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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学校安全工作规范
来源: 作者: 字体:[   人气: 时间:2007-12-5
台州市学校安全工作规范

台州市学校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认真执行教育部等六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六项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社会力量和个体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应当以提高在校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逃生技能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长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与牵头部门

1、负责制定学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制订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制订学校各部门安全应急预案,制订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近远期目标、学校各部门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各部门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奖惩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

2、负责直接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

3、负责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的落实,负责建立学校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立学校安全员,添置安全设施和设备。

4、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要专门研究和部署学校安全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和中层干部会议每学期至少要有两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每学期结束前一周都要召开假期安全教育会议,布置假期学校和学生的安全工作。

5、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6、要时常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7、负责学校安全事故和学生非正常事件的上报工作。

8、负责校园网的安全和监管工作。

9、负责调查校内安全事故,并负责对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政教处(德育处)是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主要实施部门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各项制度,制订学生安全应急预案。

3、负责制订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

4、负责开展学生安全教育,落实学生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各种预案的演练。

5、负责学生安全的检查督促工作;负责宿舍区的安全检查。

6、负责学校接送车的管理,负责学生流行疾病预防、食品卫生及学生心理安全工作。

7、负责处置学生突发性事件。

8、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主任会议布置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各班主任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9、制定并落实学校大型集会、学生集体外出安全预案。负责班级学生集体外出的审批工作。

10、负责对家长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协助家长抓好学生在家及节假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11、负责与有关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协调与沟通,负责与有关单位和周边社区的联系和协作。

12、负责每天校门口百字安全提醒

第七条   保卫科是学校安全保卫的管理部门

1、保卫科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制订校舍校产安全工作制度,每天对学校财产、设施进行检查并登记。

3、负责门卫的常规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与外来人员进出校门检查登记工作。

4、负责学校周边环境的检查工作,及时检查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网吧、营业性舞厅的安全状况,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5、负责校内学生安全事故查处,负责学生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在校生违法犯罪案件。

6、负责非教学时间(包括晚上、双休日、寒暑假)的护校工作。

第八条 其他部门是本部门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全校安全的协助实施部门

1、教务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负责安全教育讲座的开设;负责实验室危化品的保管及安全制度的制订和落实。

2、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财产安全;负责学生食堂、超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负责提供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负责学校安全设施的改善和安全设备的添置;负责安全教育与管理经费的落实;负责学校周边地理环境和设施的监督工作。

3、团委负责将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各类活动中,协助政教处(德育处)作好学生安全工作。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是各部门和班级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学校安全制度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各学校至少应建立《学校安全议事制度》《学校安全教育制度》《学校安全检查制度》《校舍安全与检查制度》《学校消防管理制度》《学校用电安全制度》《学校食品统一配送制度》《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学校财产保管制度》《学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学校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制度》《宿舍区安全管理制度》《体育课课外活动课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幼儿接送管理制度》《学生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学校保卫工作制度》《学校流行病预防管理制度》《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生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校园重大流行病暴发应急预案》《校园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各种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培养师生的应急能力和自我护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保卫科和卫生室,设立门卫和校医,落实校医和保卫人员以及经费。有学生宿舍的还须配设专职生活指导与宿舍区保卫人员。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开足开齐地方课程,运用省《人、自然、社会》等教材,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加强安全教育校本课程开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个月要开设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知识系列讲座或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由班主任负责,利用每周班会课进行安全教育或提醒。

第十七条   每天上、下午放学前,由最后一节课任课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一分钟安全教育与提醒

第十八条   有游泳设施的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训练,教会学生游泳,提高游泳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每学期有不少于一次的针对家长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主动与公安、交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监等部门合作,积极举办小交警学校、法制学校、小护士学校等,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学生应鼓励学生组织各种安全教育类的兴趣小组、社团和沙龙,让学生在活动中自我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要渗透安全教育的内容,特别是体育课、实验课等课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安全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制订的《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等六个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和每学期都要制订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计划。

第二十五条   校长每年度都要与班主任和各处室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学校安全目标和工作分解到每一个班级、每一个处室,并视安全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奖罚。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专题研究学校的安全工作,每月有不少于一次的班主任会议研究和落实安全工作。每次行政会议、教职工大会、学生大型集会要强调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周的学生集会或升旗仪式后都要对学生安全提出要求,每次学生放假前都要进行安全教育与提醒。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生活和教学设施和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宿舍区必须有消防通道、消防栓和灭火器,宿舍楼不得使用铁制防盗门。电路和电器必须有防触电装置。学校用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堂和食品店必须在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才可经营。食堂要达到食堂量化等级管理C级以上。危化品的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班主任要了解班级所有学生的基本情况,与家长取得联系,掌握学生的基本特征,包括家庭情况、学习情况和心理状况等。要保护学生隐私,有特殊情况(如生理缺陷、心理疾病、特殊家庭情况等)的学生要特别关注,经常沟通。

第三十条   老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提高教育与沟通水平,平等待人,循循善诱,做到不歧视学生、不挖苦学生、不体罚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分管安全副校长、法制副校长、保卫科长、安全员的名字、职责、联系方法都必须在学校的显著位置公示,方便师生联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在凡是有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实验室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在校门口的显著位置要设立每日安全提示牌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低段学生接送要建立接送证制度,做到资格认定,凭证接送。校门口应有监控装置。

第三十四条   十二周岁以下的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下学,学校应对骑自行车的学生核发校内牌照。

第三十五条   学生接送用车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年检,必须按要求喷涂规定的颜色和标识。学生接送车每次接送须有老师随从,接送学生都必须进行登记,不得超载和超速。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老师和学生集体外出,组织学生春秋游等,必须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制订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制订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放在校外举行的,应有当地警察参加维护秩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食堂和食品店的食品实行由有资质企业统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九条 凡发现学生未经请假就缺课、未在宿舍就寝等现象的,老师应立即与家长取得联系,联系不上的,应立即家访或进行寻找。学生请假应有家长签字。

第四十条   建有校园网的学校要指定专人每天对学校的网站、网上论坛、帖吧和学生上网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关闭网站。

第四十一条  任课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发现学生在校内外有非正常现象或有不安全举动时,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向班主任和学校汇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全员是学校安全的日常管理者,每天巡视检查校园和学校周边不得少于一次,食堂管理员每天要进行食堂卫生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班级各处室、宿舍区每周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学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要做到重点突出,整改及时。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二次,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的学校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夏天期间,应通过给每一位家长发一封信、举行一次游泳讲座等形式,加强游泳安全事故的防范,同时应在学校周边的溪河、山塘、水库等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暑期家访时要加强学生暑期安全特别是游泳安全的提醒,有效防范各类游泳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分管校长、保卫科长、安全员和班主任等安全工作相关人员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指挥,紧急处置,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努力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生师生安全事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人数较多或有伤亡现象的应立即报当地政府和台州市教育局。

第四十八条 凡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不管在校内校外,都必须在二小时内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台州市教育局。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有学生伤亡安全事故的,应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凡发生三人以上群体性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学生伤亡事故的,学校必须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交学校主管部门和台州市教育局。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部分责任事故的,都必须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学校的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对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00七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安全教育  学校  制度  通知                     

  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1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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